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有哪些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能夠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原則?

有哪些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能夠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原則?

1.環境影響評價(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這是壹個預防性系統,為規劃和建設提供決策依據,防止不利的環境影響。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初是由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的。這壹制度被引入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並在後來的所有環境保護法中有所規定。2002年10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壹步發展了這壹制度。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二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法律規定由國家有關部門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工業、畜牧業、林業、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分別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微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不大的,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按規定程序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明確了相關事項)

2.三同時(“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制度。這是我國獨創的壹項制度,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銜接,是防止新的環境汙染和破壞的重要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壹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本制度的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排汙費

4.環境保護許可證

5.截止日期治理

6.環境標準評估

  • 上一篇:巴基斯坦法律有規定攜帶現金出境嗎?
  • 下一篇:第壹份普法手抄報的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