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初是由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的。這壹制度被引入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並在後來的所有環境保護法中有所規定。2002年10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壹步發展了這壹制度。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二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法律規定由國家有關部門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工業、畜牧業、林業、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分別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微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不大的,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按規定程序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明確了相關事項)
2.三同時(“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制度。這是我國獨創的壹項制度,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銜接,是防止新的環境汙染和破壞的重要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壹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本制度的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排汙費
4.環境保護許可證
5.截止日期治理
6.環境標準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