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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知道15歲要負什麽法律責任嗎?

基於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我國的地理、氣候條件和國家對兒童的政策,我國刑法對法定年齡作了如下規定:

1.未滿14周歲的人沒有實施任何犯罪,因此不承擔刑罰。

責任。這是刑法第17條解釋的自然結論。刑法理論通常將這壹時期稱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期(實際上也可稱為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期)。壹方面,14歲以下的人還處於嬰兒期,身心發育不成熟。總的來說,他們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和意義還缺乏清晰的認識,很難控制自己的行為。另壹方面是基於刑事政策。刑法的這壹規定是嚴格的、絕對的,司法機關必須遵守。哪怕相差壹天,甚至壹個小時,也不允許突破刑法的規定。不得以行為人性早熟,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為由,將14以下的人的行為視為犯罪。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明文規定。刑法理論通常稱這壹時期為相對刑事責任期(或許稱之為相對刑事能力期更為恰當)。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原因:(1)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對嚴重犯罪具有壹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對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所列上述犯罪行為的,應當追究其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其他行為的,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這壹規定既有認定控制能力程度的依據,也有刑事政策的原因。(2)刑法列舉上述犯罪,既考慮了犯罪的嚴重性,又考慮了犯罪的經常性,即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人通常實施的嚴重行為的範圍。事實上,並不比上述犯罪情節輕的犯罪還有很多,但由於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人,往往難以甚至無法實施,所以刑法並未作出規定。(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範圍(前提是確立犯罪範圍),這既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要求,也有利於更加有效、準確地懲治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減少司法實踐中的差異,充分體現國家對有越軌行為的未成年人的重視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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