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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年終獎的規定。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情況,為獎勵突出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專項工資。獎金發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決定是否發放獎金,發放獎金的條件和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支付獎金。壹般年終獎是在員工被公司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公司達不到發放獎金的條件,獎金自然發不出來。如果員工離職,因為沒有考核,年終獎就發不出來了。畢竟發獎金是公司自己的事。在下列情況下,無論是否即將離開單位,員工都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獎金。1,獎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2、按單位規定,由用人單位發放獎金,並有具體的獎金數額或計算方法。3.這個單位已經做出了向員工發放獎金和具體激勵措施的決定。如果公司食言,員工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獎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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