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本村的,喪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取得確認資格;村集體將村內非戶籍人員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農村房屋所有權由村集體統壹申請,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戶籍登記;只有本地戶籍人員符合確認條件,外地和其他村的戶籍人員不予辦理。
確認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程序:
1.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發起確權申請:通常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組織農村房屋確權;
2.房屋所有人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3.現場查勘測繪:相關部門對已申請確權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測繪,確保房屋位置、面積等信息的準確性;
4.公示及異議處理:公示確認結果,接受村民監督。如有異議,由村委會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5.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後,由相關部門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完成確認程序。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所有權僅限於本村戶籍人員。壹旦戶口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所有權資格喪失,相關土地由村集體收回重新分配。村集體需要辦理所有權,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編目,確保非本地、非本村戶籍人員無法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