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和相關申請材料。應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壹致。
第四十壹條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二)房地產權屬證書或有權批準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四)產權調查表、土地圖、房屋平面圖和土地界址點坐標等與房地產界址、面積有關的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並負責保護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