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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宅基地轉讓的法律效力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是:受讓人和使用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有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以下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問題,由邊肖詳細解答。

壹、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有什麽法律效力?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是:受讓人和使用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有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出租。因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應當服從。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在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房屋房間數、申請建房的面積和位置公布後無異議的,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審批結果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如何認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1,必須有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多且確需分戶居住、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安排宅基地、或需要在無宅基地的農村建房的村民。

2.申請人申請。村民首先向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向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出申請,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池村。占用農用地作為宅基地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宅基地。

3.受讓人無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比如,因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喪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失。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這裏的“宅基地流失”不僅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宅基地流失,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或國家征收造成的宅基地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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