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未盡到應有的義務,導致該女子盲目購買與個人風險等級嚴重不符的產品。該事件存在明顯過錯,銀行未能提供證據充分履行其風險告知義務,或者該女子在填寫風險調查表時被免除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承擔女方的全部損失,賠償損失約23.48萬元,並向女方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我認為雙方都有壹定的責任,但應以法院的具體判決為準。正常的金融市場,壹般都是秉承賣方負責,買方自負的原則。消費者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應對產品的風險有足夠的認識並自願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並應意識到損失。所以在這個事情上,我覺得消費者自己也有壹定的責任。她是在明知有很大風險的情況下自願購買該產品的,這意味著她應該承擔損失的責任。
銀行向穩健型客戶推薦高風險理財產品,在壹定程度上是違法的,銀行工作人員未盡到應有的義務,不能證明其已充分告知消費者履行風險。從法律角度來看,銀行確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以銀行未盡到適當義務不能證明其已盡到風險告知義務為由,判決銀行承擔相應的風險損失。
這個判決的結果是從法律的角度來判斷這個問題,也就是說銀行在這個事件中有絕對的責任。但從普通人購買理財產品的角度來看,消費者也應該有壹定的責任。但是當壹個人覺得和法律有沖突的時候,壹切以法院的判決為準,銀行要承擔相應的賠償。
理財有風險,購買需謹慎。無論銀行工作人員向妳推薦什麽樣的理財產品,妳都應該有足夠的了解,判斷自己是否能夠承擔相應的損失後果,否則壹旦出現損失,極有可能影響個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