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級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或者縣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在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在被處罰人被行政機關罰款、拘留時,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行政機關將在聽證後決定是否處罰。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對行政處罰通知書中的部分內容有異議,可以拒簽,申請重新處理。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為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管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和處罰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壹般程序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壹般程序適用於處罰情節嚴重或者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當場處罰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案件。
壹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是: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相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