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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有什麽區別?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申請項目不壹樣。裁定書壹般以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為目的,旨在使人民法院能夠有效指導訴訟,排除訴訟障礙,促進訴訟進程,而判決書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為目的,旨在解決民事權利糾紛,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2.它們基於不同的事實。裁決以程序性事實為依據,主要法律是民事訴訟法,而判決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經濟法等實體法。

3.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個;

4.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裁定作出後,可以記入筆錄;

5.上訴和抗訴的期限是不壹樣的。對壹審民事和行政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時限為65,438+05天,而對壹審民事和行政裁決的上訴和抗訴時限為65,438+00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

判決是指司法機關對已經審理的案件作出裁定的行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機關在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處理程序性問題和壹些實體性問題而作出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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