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淫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理和管理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當事人賣淫、嫖娼的,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3.此外,在公共場所拉客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賣淫是指與異性或同性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以換取金錢或財物;嫖娼和通奸的區別,關鍵在於性關系雙方是否實現了用錢交易,用錢(幹部承諾利用職權辦事)就是嫖娼;沒有什麽是通奸。賣淫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通過收容教育(2019 12.29,收容教育制度被廢止)或者治安罰款來處罰。組織嫖娼可以是犯罪。以支付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為代價,使不特定的人向其提供淫蕩的快感或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嫖娼的方式有很多種:1949以前,中國的妓院,除了這種形式外,還叫妓女喝酒,彈歌,獻舞。香港禁止賣淫,嫖客仍可在各種名為“甲部”的色情場所得到滿足。如果請導遊公司的人“陪護”;帶人出舞廳(叫“買鐘”);去美容院、按摩院、蒸氣浴等地方找樂子,其中有壹個淫蕩的動作(叫“打魚蛋”)表現了兄弟姐妹的欲望。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