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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會核實投標資料的真實性嗎?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也就是說,評標委員會只是根據對招標文件的要求和響應,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除法律規定外,客觀上,評標委員會沒有能力對投標文件中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因為評標委員會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權利委托司法鑒定。當然,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也有相對專業的專家。比如,專業律師參加為招標人招聘法律顧問而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為招標人采購機械設備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將有熟悉設備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觀點: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沒有義務核實投標資料的真實性,但有權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1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因此,評標委員會只應對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響應進行客觀評價。評標委員會沒有司法鑒定的責任和能力,因此沒有義務核實投標資料的真實性。

但招標文件約定評標委員會保留對投標人投標文件進行核實的權利的,評標專家可以基於合理懷疑對投標信息進行進壹步核實,屬於權利而非義務。

此外,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結束後,其他投標人依法對中標候選人投標資料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壹步核實;如果投標人提出進壹步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可再次進行調查。

綜上所述,評標委員會只會在兩種情況下關心投標資料的真實性:

1.招標文件是附表。招標文件規定,評標委員會保留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核實的權利。此時,評標委員會有權核實真偽,但也有權不查真偽。

2.當中標候選人受到其他投標人質疑時。在其他投標人依法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資料真實性提出異議的前提下,原評標委員會可以在招標人的組織下進行真實性審查。

可見,評標委員會是否核實投標信息的真實性是壹種被動行為,而不是主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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