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是預防火災的重要設施,壹般包括自動滅火系統和消火栓系統。如果行為人破壞消防設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破壞消防設施是違法行為。根據犯罪性質造成的後果,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盜竊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消防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設施的維護和保養
1.室外消防栓經常受到自然和人為的損壞,要經常維護。
2.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至少每半年徹底檢查壹次。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流指示器功能試驗每兩個月進行壹次,報警閥功能試驗每季度進行壹次。
4.消防泵是水消防系統的心臟,每月應啟動壹次,檢查泵是否正常運行,出口壓力是否達到設計值。每年應對水消防系統進行模擬火災報警聯動試驗,以檢驗發生火災時,水消防系統能否快速開啟並投入滅火運行。
5.對於高、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液、其儲液器、過濾器和產生泡沫的相關裝置應每六個月檢查壹次,地下管道應至少每五年檢查壹次。
6.氣體滅火系統每年至少檢修壹次,自動檢測報警系統每年至少檢查兩次。
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運行2年後,點式感溫、感煙探測器應每3年由專門的清洗單位清洗壹次。清洗後應測試反應閾等必要功能,不合格的嚴禁重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