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和腐蝕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汙染,需要特殊保護的物質和物品。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中所列的危險貨物為準;未列入危險品清單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利用貨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符合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貨車(以下簡稱特種車輛)。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細目、品名和品名編號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和《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執行。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分為ⅰ、ⅱ、ⅲ級。
第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確保安全、依法運輸、誠實守信。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良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貨車、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