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詐騙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民事欺詐的直接目的是與對方簽訂合同,最終目的是通過履行合同獲得經濟利益。
2.手段不同。民事詐騙只有輔助騙術,詐騙有核心騙術。民事欺詐者的欺詐是訂立合同的壹種輔助手段,可稱為輔助欺詐。行為人與他人簽訂並履行合同,本身不屬於欺詐。通過簽訂、履行合同實施詐騙,行為人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本身就是詐騙,是達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手段。沒有這種欺騙,欺詐就不能成立,可以稱為核心欺詐。
3.法律關系不同。民事欺詐雙方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系,欺詐者與對方之間不存在因欺詐而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
4.民事救濟的可能性不同。如果是民事欺詐造成了他人的經濟損失,被欺詐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救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詐騙分子往往隱瞞身份和住址,導致雙方無法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1.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
二、欺詐的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即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物業所有人和管理人產生錯覺並相信,以至於看似“自願”交出物業。其實這種“自願”是被犯罪分子欺騙造成的,而不是來自受害者的真實意願。
3.主觀上應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以短期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欺騙行為,追得緊則返還,追不上則緩繳,壹般不適合作為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