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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養老金和職稱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

養老金的待遇和妳的職稱無關。即使妳有職稱,中級職稱,高級職稱,也不會對妳的養老金增加有什麽影響。特別是對於企業退休職工,不會增加他們的養老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工人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

(壹)符合第壹條第(壹)、(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放。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作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放;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放;連續工作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放。

(二)符合第壹條第(四)項規定,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並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放。

第五條不符合退休條件,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應當辭職。辭職後每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補助,不足20元的,發給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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