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他人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在指定時間內將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指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起訴狀和上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和反駁。它是被告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壹項權利,他有處理辯護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沈默。因此,被告不得在該期限內提交答辯書。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針對原告人或者上訴人起訴或者上訴的事實、理由和理由以及請求的事項進行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提出相關的事實和證據。辯護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判斷是非,作出正確判決。因此,被告應當對辯護權給予足夠的重視,積極以抗辯的形式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