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權投票應計入總票數,但需要註意的是,棄權投票也是有效票數。選舉是壹種有公認規則的過程形式,根據規則從全部或部分人中選出多少人擔任肯定性職務。廣義的選舉作為壹種政治活動現象,是指壹定的社會人員根據自己的意願,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方法,推選和推薦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活動。狹義的選舉僅指選民或代表根據自己的意誌,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方法,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的實踐。
棄權是壹種反對票。選民們說這些候選人中沒有壹個值得選擇。無效的空白票視為棄權,不計入結果。然而,有時需要所有選舉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有效票才能當選。空白票或其他無效票過多,會使候選人達不到門檻,無法選出獲勝者。棄權不投票往往被視為棄權。棄權表決的本質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四十條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第四十二條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以及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推選的監票人、計票人員核對投票人數,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名。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和計票人。第四十三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選民人數,等於或者少於選民人數的,投票無效。每張選票所選人數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等於或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無效。第五十七條為了保障選民和代表能夠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行為之壹,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檢舉、揭發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