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鄭州張先生來電咨詢:2003年6月,我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我名下的小產權房以654.38+0.88萬元出售給趙某。趙在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付清房款,我同時交給趙。協議簽訂後,我和趙按約定履行了協議,但因買賣房屋所占土地屬於集體土地,房屋壹直未能辦理過戶手續。5年後,房子因征地被納入拆遷範圍。訴至法院確認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要求趙某返還房屋。請問我們簽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嗎?律師回答:1。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土地征收帶來了巨大的拆遷收益。部分農村居民出售其在農村的小產權房後,違背誠信,無視道德,起訴索要其小產權房。按照現行法律,大部分法院會確認這種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分別返還房屋和房款。但僅此並不能解決買賣雙方的糾紛,房屋升值或房款貶值引發的糾紛是真實存在的。2.雖然賣方主張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通常得到法院支持,但這種行為顯然是不誠信的,也是違背傳統道德的。如果買賣雙方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巨大的利益,那麽社會的道德危機就不可避免,這對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而法院似乎是這種不誠實、不道德行為的幫兇。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慮提起訴訟的壹方當事人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的真實目的、房屋交付時間、房屋重置成本以及壹方當事人所獲得的利益,公平合理處理。如果出賣人真的是因為房屋出售後無法解決住房問題而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那麽在確認協議無效後,買受人不應從中獲利。3.壹般來說,買賣行為結束的時間越長,買受人使用房屋的時間越長,就越應該保持交易的穩定和安全。即使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買方能獲得的利益也越大。總之,因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而可得的利益,不應由趙壹方獨享,而應由買賣雙方因各種因素公平合理分配。但買賣雙方可得利益的分配,在現行法律中應該對此類交易起到引導和教育的作用,而不是縱容此類交易的發生,以此來遏制小產權房的交易。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如果妳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妳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第壹款、第二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民法典》第544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