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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是事實行為嗎?

簽訂合同是壹種事實行為。

民事合同的訂立是合同當事人相互接觸和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和靜態結果的統壹。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合同雙方相互協商的過程。民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即我國動態行為的結果。

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註意哪些問題?

1,主體資格

年齡:壹個是勞動者是否超過16歲,有些行業必須超過18歲。

就業資格:對於壹些大城市來說,是否有就業資格,比如外來人員是否有就業證,港澳臺外國人就業證等。錄用資格:擬錄用人員與其他企業是否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力資質:是否是學生、童工、退休下崗人員等非勞動力;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內容合法有效;

3.法律的特殊規定:如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勞動保護規定、醫療期規定等。

4.公平性:簽訂勞動合同時,壹般企業是主動的,合同的起草壹般由企業完成。這樣就要在員工的義務和責任方面盡量體現公平,比如處罰條款、保密條款、業務禁止條款、培訓條款等。這樣既能保護企業利益,又能避免爭議發生後以明顯不公平的抗辯導致條款無效,同時以理服人,吸引人才。

5、企業規章制度的建立講究公平、公開的原則,同時規章制度建立後,要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每壹位員工公示;

6.註意原則和技巧的結合。規矩細的時候,規矩粗的時候,就是粗。是否壹切都根據實際情況考慮;

7.與員工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以書面形式進行。盡量避免口服形式。采用口頭形式的,必須同時做好記錄。

8.註重程序性工作。在某種程度上,程序性工作應該比實質性工作更重要。

綜上所述,簽訂勞動合同壹般需要在入職後壹個月內進行。只要雙方簽訂了合同,就意味著自己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受到法律的約束。所以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處理。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就要承擔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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