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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好!請問試用期只工作幾天能拿工資嗎,交的押金能退嗎?

這個單位完全是在騙妳。請看勞動合同法。他們都不遵守法律。

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各執壹份。這是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的,他們沒有做到。可以根據81條向用人單位索要。

2.收取押金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也有相關規定。

3.合同未到期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提前3日。這也是《動態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仍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妳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我建議妳看壹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妳就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更全面地維護妳的合法權益,讓妳終身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

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後,是否批準已經不重要了。關鍵是要有人簽收,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然不好的公司會說妳自動離職,不交辭職報告,把責任都推給妳,找借口不發妳最近的工資。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沒人簽字,可以用快遞寄到郵局,在“內件名稱”壹欄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收據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在30日內未能支付妳的工資,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最好寫明以下內容:

1.我決定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為.........................................................................................................................................................

2.請書面通知公司(加蓋公司印章)本人將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果我沒有收到書面通知,我將被視為公司不需要自行交接工作,對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我不承擔任何責任;

3.請在壹定時間之前與我結清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我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否則我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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