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無力壹次性償還債務的,可以分期償還;
2、債務人有償還能力但拒絕履行的,可以查封其財產;
3.采取拍賣查封財產等強制措施,實現債權的清償;
4.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後,賠償金會打入法院賬戶,再轉入當事人賬戶。
強制類型:
1.財產轉移:法院將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給申請執行人;
2.財產拍賣:法院公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得用於償還債務;
3.變賣財產:法院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得用於清償債務;
4.扣押收入:法院扣押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等收入,用於償還債務。
綜上所述,通過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既可以通過分期付款、查封財產、拍賣財產等方式,對有償還能力但拒絕履行債務的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又可以通過法院賬戶確保債權人獲得應有的賠償,有效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3條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4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