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法律戰勝惠普法:該條是刑法關於侵占罪的法律規定,共有三款。
第壹款是關於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保管目的罪。構成本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是因為代為保管。這裏所說的“保管”,主要是指基於委托合同關系,或者根據實際管理,對他人財產的持有和管理的權利,以及習慣上建立的委托、信托關系。這種監護必須是合法的。如果不是法定保管,而是采用盜竊、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財物,則構成另壹罪。本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基於委托合同關系,或者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上建立的委托、信托關系,有權持有、管理他人的財物。2.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有意非法占有,而是由於對合同或者事實的理解錯誤,或者由於過失而占有他人財物,不能構成本罪。3.行為人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退還,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達到“數額較大”以上的。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本罪。
第二款是關於非法將他人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據為己有罪。構成本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裏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為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有權排除權利人的利益,自行侵吞、占有、使用、處分公私財物,在經濟上取得與財物所有人同等的權利的主觀心理態度。2.行為人將他人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這裏所說的“遺忘物”,是指因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疏忽而遺留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有區別的。壹般遺忘物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了東西,而遺失物是失主的遺失物。拾得遺失物,未返還失主的,不按本罪處理。“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所有權不明的財產和物品。遺忘物的所有權屬於遺忘物的公民個人或者單位。埋藏物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國家。行為人對埋藏物和他人遺忘物的侵占,是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侵害,其侵害方式多種多樣,有保管自用、擅自處分、隱匿等。同時,被失主發現並勒令其交出後拒絕交出。3.行為人占有的埋藏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否則不能構成犯罪。
第三款的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告知才能處理。告知後才處理是指受害者告知後才會處理。受害者不告,不處理,也就是不理睬。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於刑法有關條文犯罪數額規定的討論紀要》第二百七十條規定,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為“數額較大”;侵占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