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部沖突規範適用不當導致外國法律適用不當的救濟。
雖然對於這種錯誤是否可以補救眾說紛紜,但普遍主張應當允許上訴。因為,這種錯誤,本質上屬於國內法的適用,違反了國內法。沖突規範是國內法,司法實踐往往將其等同於其他國內法適用錯誤。
(2)外國法本身適用不當的救濟。
由於外國法律是法律還是事實,審級制度采用上訴審制還是法定審制的關系,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大致有兩種不同的態度:1)妳可以向最高司法機關申訴。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在采取上訴審制度的國家(二審為事實審),視外國法律為事實的國家可以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不當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在采取法律審判制度的國家(二、三審為法律審判),視外國法律為法律的國家或采取特別程序查明外國法律內容的國家,壹般以“法律審判”為由進行上訴,上級法院可以改變下級法院適用外國法律的錯誤判決,重新作出判決;第三,在采用《布斯塔曼特法典》的拉美國家,可以就錯誤適用外國法律向最高司法機關申訴。2)不能向最高司法機關申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在以外國法律為“事實”,二、三審為法律審判的國家,“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不當”不能作為法律上訴的理由;第二,在使用特別程序查明外國法律內容的國家,最高法院不能以“法律審判”為理由撤銷錯誤適用外國法律的判決。
(3)通過簽署司法互助協議,避免適用外國法律的錯誤傾向。
為了避免適用外國法律的錯誤,許多國家主張簽訂司法互助協議來解決這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