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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法的規定是什麽?

所謂調整休息日,就是調整休息日,也就是周六周日上班,周壹到周五安排壹兩天休息。周六周日可以根據排數調整休息;安排好休假就不用付加班費了。未安排休息的,按照平時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的,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

法律分析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休假,只能結算加班費,不管什麽樣的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下周末加班的,可以利用均等工作日休息。如果加班工資發不下來,就按照最低工資的2倍支付,工作日加班,也就是說那些工作8小時後留下來上班的人是拿不到工資的,只能拿加班費,實行綜合工時制。不管他們周末加班還是加班,都可以在周期內還清,這只是最後的總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就給他們加班費,統壹發放。如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成果不以時間計算,不存在調休的問題,也不屬於加班,除法定節假日外不需要計算加班費。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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