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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是什麽時候頒布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於6月30日頒布實施1995。2002年6月5日至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保險法》,以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這是《保險法》的首次修訂。5438年6月+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正式啟動《保險法》第二次修訂的準備工作,2005年底,《保險法》形成。草案)並報國務院法制辦。此後,國務院法制辦組織聽取各方意見,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通過,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

1.保險法是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組織法和保險監管法。壹切與保險的組織、保險的對象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法律規範都是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由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6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65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3.保險法是市場經濟中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增強權利人信用、促進有效合同交易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促進優勝劣汰機制形成的主要制度。因此,保險法的構建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客觀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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