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法是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組織法和保險監管法。壹切與保險的組織、保險的對象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法律規範都是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由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6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65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3.保險法是市場經濟中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增強權利人信用、促進有效合同交易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促進優勝劣汰機制形成的主要制度。因此,保險法的構建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客觀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