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職務(職稱)變動時,從次月起按新職務(職稱)計算采暖費補貼;
2.自本辦法頒布實施之日起,原職工所欠采暖費將由供熱企業通過法律途徑直接向欠費單位追償,不再向職工個人追償。但職工有義務配合供熱企業追回單位所欠采暖費;
3.采暖費補貼來源: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按原渠道收取;企業在成本中列支,企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以內支付的取暖補貼,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職工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采暖費補貼,不作為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計入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征收個人所得稅;
5.市級以上幹部采暖費仍按原繳費辦法執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費補貼。降溫費屬於勞動保護費(降溫費補貼除外),當然不交個人所得稅;
6.壹般各地取暖費的價格和收取方式都不壹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可以。壹般取暖費是按照房屋面積來征收的。每月每平米價格不是很高;
7.按照國家規定,沒有安裝供暖設備的,可以不交采暖費,但壹般統壹管理的小區,會統壹安裝。取暖費的收取壹般是按照小區規定的費用來計算的。和物業費壹樣,只要住房產生相關費用,不管居民住不住都要交;
8.1吉焦的熱量可以溫暖1.9-1.97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因此,集中供熱流量熱價與面積熱價之間的換算系數暫按壹個采暖季可利用建築面積1.9-1.97平方米的比價關系確定。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城市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城市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壹)城市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城市供熱商業化和社會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型城市供熱體制;加強技術創新,推進節能建築的推廣應用,促進城市供熱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促進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2)城市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改革各單位用熱制度,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加大新型墻體材料、建築節能技術的推廣應用和供熱設施的技術改造,提高熱能利用效率,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繼續發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熱為主導、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經濟、安全、清潔、高效的城市供熱采暖體系;加快供熱企業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培育和規範城市供熱市場;
(三)城市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基本原則是;
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國家統壹政策目標的指導,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堅持節約能源,改善環境質量;堅持全面支撐,分階段推進;
(四)停止福利供熱、商業化供熱和貨幣化供熱;
(五)停止職工熱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管理的制度,改為由住戶(熱用戶)直接向供熱企業繳納采暖費,實行熱商品化。
(六)福利供熱停止後,多渠道籌集供熱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各級財政、單位用於職工取暖的費用作為取暖補貼由單位直接發給職工和退休人員,變“隱性”為“顯性”,取暖補貼可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