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因此損害賠償請求權本質上是因侵權行為的存在而產生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民事損害賠償理論,只要滿足以下四個要件,就可以行使這壹權利: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事實;侵權行為的存在與損害事實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應當有過錯。
目前,法律上尚未形成“第三人”的概念,但這並不影響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這裏可以引入侵權賠償的理論。“第三者”介入的行為雖不為法律所禁止,但侵犯了無過錯方維護正常家庭關系的權利。遭受第三人侵權的不僅僅是無辜的壹方,還有其子女和家庭。因此,第三人應對其不道德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當然,這裏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第三人明知婚姻壹方有配偶,但仍與其保持正當關系,或者第三人想破壞他人正常的家庭關系,即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是婚姻壹方欺騙造成的,即第三人主觀上沒有惡意,那麽第三人也是受害人,其侵權責任不能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