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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土地權利歸屬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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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土地權利是指依法確定土地權利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簡稱土地所有權。狹義的土地所有權僅指依法確定土地權利的歸屬,即確定誰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土地權利;廣義的土地確權是指依法對土地權利的確定,既包括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土地權利的主體,也包括確定不同土地權利的對象和內容。在實踐中,土地確權的概念更加壹般化。

確定土地權利歸屬的法律依據散見於基本法、土地法、各種土地條例和相關法律。1.基本法:憲法和民法通則。

2.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相關法律:城市規劃法、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水法、文物保護法等。

4.土地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地塊管理暫行辦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建設用地暫行規定》、《鐵路留用地辦法》等。

5.部門規章和政策文件:《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土地登記條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等。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在處理土地所有權的具體問題時,我們應該堅持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第壹,城市土地國有化原則

它有兩層含義:(1)市區的土地,即建成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二)國家在城市郊區征用、征收和購買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能改變的原則

包括兩層意思:(1)買賣、贈與、交換、投資土地所有權是違法的。現實中,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後轉讓給國家,國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轉讓給集體;(2)國有土地可以由農民集體長期使用,但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三、尊重歷史和現實,分階段處理土地權屬的原則。

包括四個方面:(1)正確處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之間的土地權屬關系;(2)正確處理集體之間的土地所有權;(3)分階段處理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和集體之間使用土地的土地權屬問題;(4)國有土地推定原則,即不能證明為集體所有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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