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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死亡的依據是什麽?

確認死亡的依據如下:

1,醫學判斷死亡,是看到屍體,醫學判斷死亡,可以說是法律判斷死亡;

2、特殊死亡,即壹個人失蹤後達到壹定年限,並且沒有跡象表明他在其他地方出現過,法律可以認定他死亡。壹般壹個人失蹤超過8年,或者在重大災害中失蹤超過1年,就可以被法院裁定為合法死亡。

出具死亡證明的材料如下:

1,為死者辦理死亡證明的直系親屬攜帶死者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死亡證明;

2.如果死者是自然死亡,沒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可以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

3.如果死者直接在醫院死亡,可以直接攜帶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申請死亡證明。

簽發死亡證明的方式如下:

1.如果死者子女的後代有工作單位,可以查檔案。如果出現“父母雙亡”字樣,可以用來代替死亡證明。死者子女無工作單位或查不到檔案的,其兄弟姐妹的檔案中出現同樣的文字,可以反映兄弟姐妹關系,也可以作為證明;

2、由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證明並蓋章,然後到派出所,寫明相關情況,加蓋派出所公章;

3、由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證明,但證明不能單獨使用,必須附有去世老人墓碑的遠景和近景照片,並在公證完成後、出具證明前,提供兩名見證人到公證處做筆錄;

4.公民死亡,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在城市、農村安葬前壹個月內,持死者的死亡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5.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館經理或者其他室內人員的申報,及時將姓名、死亡時間、死亡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6.辦理公民死亡註銷手續時,應當註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家庭,還要收藏戶口本。

綜上,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以居(村)委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為準。公民死亡,在城市安葬前,在農村,在壹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死者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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