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團體,成員在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對其創始人、管理人、主要傳播者定罪處罰。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創始人、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群成員在參與群信息交流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互動、理性。
微信群已經開始立法,規範管理。任何言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尤其是群主,所以以後發微信請註意群裏的夥伴。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內部信息不發。
4、涉及色情、毒品、爆炸物等。
5.在官網發布之前,不會發布有關港澳臺的新聞。
6、軍事信息不發布
7.不得發布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
8、來源不明疑似偽造黑警辱罵警察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予發送。
法律規定,微信轉發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內容500次,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擲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擾亂公共秩序的;(三)威脅放火、爆炸或者投擲危險物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