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早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30位代表提交了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提案,建議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下調至12。而且應該給老師壹定的懲戒權,讓家長和老師好好管學生。
這個修訂版應該包含更多的內容。畢竟這幾年,很多都要修改。但最有爭議也最有趣的問題是,是否會“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嚴重罪行的情況下,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刑法規定了對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警示方式、嚴格管教和政府監護。
但目前有部分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正案,建議降低我國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到12歲;同時,刑事責任相對年齡應調整為12至14,12至14以下的未成年人只對極其惡劣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因此,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應降低到14歲。
通俗的說法是:代表建議改成以下內容:12以下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超過14歲,應當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從12到14,只對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強奸、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負刑事責任。這是把年齡降低了兩歲。
對於這項修正案是否會降低年齡,我持謹慎和悲觀的態度。但是,在依法保護他們的同時,也需要懲罰失範和違法行為。不管妳是12還是14,專家們可能都有自己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