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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大行使以下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訂)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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