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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的原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所謂自願,就是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得強迫,不得使用任何強制或變相強制手段,不得“以判定調”。自願壹般有兩種情況:壹是訴訟開始時當事人自願調解;二是當事人在訴訟開始時或訴訟過程中不願意調解。法官宣傳法律,化解矛盾後,當事人心平氣和,相互理解,經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後壹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不同於強迫或強制當事人調解。對於有可能進行調解的案件,法官應當積極為雙方當事人做好工作,促使當事人在事實清楚、明辨是非的基礎上相互理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合法性是指調解應以法律為準繩,調解的程序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比如調解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調解書必須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制作成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後,方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方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調解是自願合法的,調解的質量才能得到保證,才能真正解決糾紛,而不是傷害和諧,增進團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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