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五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在做出決定之前,不要停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