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鏈接:《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1。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經銷包括批發、零售、出租、展覽等活動。
2.第七條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出版物批發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總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住所。
3.第八條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可以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然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三)企業章程;
(四)註冊資本的數額、來源和性質;
(五)營業場所情況和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