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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家庭如何定義

從法律意義上定義婚姻和家庭如下:

1.婚姻是被當時的社會制度所認可的,男女是配偶的結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經濟為紐帶的親屬集團。

2.婚姻家庭關系是婚姻家庭關系的綜合體,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以及圍繞家庭的人身和財產關系。

3.婚姻家庭關系按主體可分為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關系。夫妻關系根據是否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分為四類:婚生父母與子女、非婚生父母與子女、養父母與繼子女。他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056條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1057條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對方。第1058條(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平等權利,都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第壹千零六十條夫妻壹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夫妻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1061條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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