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強事故多發地區的安全監管。對事故多發地區和行業的企業,除實行事故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資格否決制度外,終身禁止在本行業擔任礦長(廠長),加大了對事故責任人的查處力度。對不從事故中吸取教訓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特別是對非法生產、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對死亡人員給予高額賠償。
(3)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嚴格考核標準。按照((通知)要求,按照行業技術管理標準,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質量標準化精細化管理,結合企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員工安全培訓,嚴格控制帶班上下井制度,認真考核。特別是安全隱患整改要做到“五個到位”,對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事故整改不到位、生產過程“三違”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高額罰款和行政處分或開除公職,嚴厲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高度重視應急救援體系和技術裝備建設。應急救援系統在安全生產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安全在於預防,事故在於救援。壹旦發生事故,得到及時救援是非常重要的。通知要求,根據區域分布和行業類型,強化應急救援體系和預警機制,對應急預案中存在的機構不健全、技術裝備不到位等問題,從制度、政策、資金、裝備等方面予以保障和落實。提高事故應急處理和救援效率,減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
(5)進壹步打擊“非法”生產建設行為。根據((通知)精神,針對事故多發的個別突出區域性行業違法違規生產建設經營行為,充分利用聯合執法機制,依法依規實施重點打擊,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曝光、曝光典型案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進行有效整治和關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建設經營行為,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