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模式有三方,即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和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服務關系,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協議。本質上還是屬於勞動法律關系的範疇。
勞務外包模式中有兩種關系,即勞務外包單位和需求單位,兩者之間存在外包服務關系。本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
(2)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派遣是勞動法律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勞動法律法規。
勞務外包是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民法典。
(3)資質不同。
從事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勞務派遣單位需要達到法定標準。
開展勞務外包,不需要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只需要符合勞務外包的要求即可。
(4)就業管理的主體不同。
在勞務派遣模式下,實際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工的用工進行管理,勞務派遣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工作,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模式下,勞務外包單位向需求單位提供勞務成果,需求單位與勞務外包單位員工無關,員工不在需求單位工作,不構成用工管理。簡單來說,勞務外包單位只需要做好工作,將外包服務成果交付給需求單位即可。至於怎麽做,是勞務外包單位自己的事,與需求單位無關。
(5)勞動風險的主體。
在勞務派遣模式下,勞動風險壹般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有過錯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務派遣員工承擔連帶責任。
在勞務外包模式下,需求單位與實際工作的員工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勞務風險由勞務外包單位自行承擔。
(6)工資費用結算不同。
勞務派遣模式下,工資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服務費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進行結算。
在勞務外包模式下,工資由勞務外包單位支付給勞動者。需求單位與勞務外包單位結算勞務外包服務費。
需要註意的是,很多單位采用簽訂勞務外包服務合同的形式來規避實際的勞務風險,而員工實際上是在本單位工作甚至長期穩定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不構成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但構成了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直接事實勞動關系,對單位來說實際上是有相當風險的。員工壹旦工傷,如果被認定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單位可能面臨巨額賠償。
關於勞務派遣的其他具體實務問題,可以關註“百數”中的“世界之眼”,咨詢“第十四章勞務派遣法律風險防範”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