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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達成壹致的書面證據。三方協議是引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1,簽訂時間不同。三方協議是學生在校期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畢業生離校正式到單位報到後簽訂的。2.不同的主題。三方協議的主體是三方,即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雙方,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3.內容不壹樣。三方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己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納入就業計劃;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記錄,是勞動關系建立的法律憑證。4.目的不壹樣。三方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未來就業意向達成的初步協議,是今後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勞動合同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的合法權益。5.適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協議的制定和爭議的解決主要依據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規定、民法和合同法,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爭議主要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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