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森林的所有權是誰的?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所以山林的所有權不是國有就是集體所有。鄉村森林的土地所有權壹般歸集體所有。具體來說,就是要查壹下山林的歷史情況。集體經濟組織與政府發生權屬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裁決。如果壹方不服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林地經營權是什麽?
林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林業生產經營者以培育、種植、經營和采伐利用森林、林木為目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簽訂林地承包合同,根據林地承包合同對農民集體使用的集體所有或者國有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合法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壹種。
3.林地使用權包括哪些權利?
林地使用權是指他物權,即用益物權。林地使用權是從林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財產權利,包括在壹定條件下對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經營權的分離,是國家或集體所有權行使的主要方式。林地使用權是指使用者對林地的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權利。林地使用權還包括森林、林木等壹些地上資源,以及對林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管理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關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規定,山林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村集體,不會歸自然人所有。以上是關於誰為妳擁有森林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