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按照天然林優先保護的原則,對秦嶺實行植被保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天然林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保護工作,不得改變國家劃定的秦嶺天然林範圍。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四個區域和封山育林期,設立界樁和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封山育林區禁止下列行為:
(壹)填海、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削漆、剝皮、挖根等毀林行為;
(三)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標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秦嶺25°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草)。
鼓勵25°以下的坡耕地退耕還林(草);沒有退耕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秦嶺山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植樹造林,並將造林成活率納入考核目標。秦嶺所在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秦嶺飛播造林。
第二十七條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禁止經營采伐。
列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天然林,46度以上坡度的森林,秦嶺山系主梁兩側1000米及其主要分支兩側500米範圍內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二十八條省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秦嶺濕地和天然草地保護的長遠規劃,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秦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采取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條秦嶺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落實防火責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病蟲害監測,及時報告病蟲害發生信息,並采取措施防止病蟲害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