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主要還是看故意損壞財物的價值有多高。如果數額不是特別大,那麽可以私下解決;但如果財產價值較高,很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攤主並沒有在意這件事,而且女子有精神病,這件事應該由警察批評教育她的家人就完事了。
第壹,涉事女子精神異常,攤主不管。這件事沒什麽可跟進的。
小販的兩筐水果總價不會太高。畢竟只是小生意,所以就算完全損壞也不會賠償太多錢。
攤主直接說不在乎,意思是水果受損應該不嚴重,沒有太大經濟損失。
在家人的陪同下,女子向攤販道歉,攤販知道女子精神有問題,也就釋懷了。
也許我們大多數人遇到的這種情況,就是這樣的解決方法。說到底,壹個精神狀態異常的人,妳該怎麽辦?況且她給妳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是特別大。
我只能生氣,承認自己倒黴。
第二,如何照顧精神病人,家屬在這件事上有責任嗎?
我覺得這件事最大的問題是家屬對精神病人的照顧。作為病人的監護人,難道不應該讓病人到處亂跑嗎?
精神病人本身沒有自控能力,很可能會做出壹些傷害他人的行為。如果家屬不能及時阻止這些行為,他們還有資格作為其監護人嗎?
如果精力真的有限,最好把病人送到特定的機構,否則對周圍的人來說就是壹個定時炸彈,壹個隱患。
家屬在這件事上的責任顯而易見,希望正視這些問題。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不重要,關鍵是看這些財物值多少錢。
如果這些東西價值很低,那麽妳除了生氣真的什麽都做不了。
至於精神病人損壞他人財物,那就更不幸了。畢竟,妳能對壹個精神病人要求什麽呢?他什麽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