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工傷傷殘職工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批復》(勞辦發306號)的規定, 《關於調整企業因工傷殘職工護理標準的通知》(勞先字2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工傷殘職工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批復》(勞辦發113號)因工傷殘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顧的, 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的《工傷和職業病職工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保字第6號)確定。護理依賴程度按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行移動五種情況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依賴的條件不能用傷殘程度鑒定的標準來代替。傷殘程度的鑒定標準是根據器官損害、功能障礙和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被鑒定為三級以上傷殘的,必須同時具備護理條件,才能享受護理費。不能認為三級以上的都可以享受護理費。被鑒定為四級以下殘疾人,仍能自理,不能享受護理費。傷殘程度發生變化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應按規定進行傷殘評定,及時調整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明,交由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壹)工傷職工本人自願提出終止或者書面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三)七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四)用人單位破產或者依法解散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相結合,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本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年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年級20個月,八年級15個月,九年級10個月,十年級5個月。本條第壹款第(壹)項情形,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全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滿五年的,每年扣減總額的20%,但最高不得超過總額的90%。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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