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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是什麽?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解釋本條規定了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審查和司法審查。

商標權是壹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撤銷註冊商標就是剝奪這種權利,使商標專用權消失。因為撤銷註冊商標的後果會直接影響商標註冊人的權益,所以壹定要慎重。為了維護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利,加強對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監督,我國商標法建立了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審查和司法審查制度。

該條第壹款規定了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審查制度。所謂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局依法作出的商標確認或者撤銷的決定進行審議和評估,並作出評審決定的法定程序。商標評審在商標評審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商標法規定了商標復審,有利於商標審查、管理和保護商標專用權,有利於當事人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充分主張權利。被撤銷註冊商標的復審是商標復審的重要內容。

具體來說,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商標復審申請,進行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申請復審的理由,依照本法規定進行評議,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終止復審程序。

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制度,是商標法修改中新增加的內容。所謂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是指由司法機關最終決定商標專用權的壹種法律制度。根據該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對商標法的補充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62條規定,在獲取和維護知識產權程序中作出的最終行政決定,應當接受司法或準司法審查。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我國已承諾在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全面履行知識產權協議,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法中增加司法審查的規定。這壹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使當事人能夠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充分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充分的司法救濟,從而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證商標確認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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