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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的法制統稱是什麽?

唐刑是商朝法律的總稱。為紀念開國君主唐,以唐命名。《左·趙專公六年》:“商有亂,是湯刑。”商朝後期,唐刑有所修改。《竹簡年譜》:“祖嘉二十四年,湯刑復。”周初曾挺用。荀況還主張“做生意要用刑名”。湯刑的主要形式是習慣法。據考,有未公開的書面處罰書,處罰延至夏五刑,有所得失。其詳細內容壹直難以確定。

盤庚時期,盤庚發現貴族之所以不願意動,是因為在任大臣言行不正,於是決定用前王傳下來的教規制度整頓當時的法制。

祖嘉年間,唐興也被修訂。《竹書紀年》記載“祖嘉二十四年作新唐刑”,此次修訂使唐刑更加完備。

據文獻記載,唐刑是商朝的壹項基本法律,壹直適用於整個商朝。因為唐星已經失傳,其內容無法考證。

《魯春秋孝經》引用尚書說:“刑三百,罪重於不孝。”東漢高:“商湯造法。”也就是說,據說商湯制定的《唐刑》多達300條,其中最重要的壹條就是“不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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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出現標誌著壹個全新社會的建立,而要維持這個秩序,就必須有完備的法律體系。於是,壹些原始社會習慣形成的習慣法最終發展成為成文法典。法律體系內容繁多,但刑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唐律》是商代頒布的壹部重要刑法。

說到唐刑,我們就不得不談到禹刑。《左傳》曰:“夏有亂,於受罰;生意有亂,是湯刑。”虞興是夏朝法律的總稱,以虞命名。據說夏朝的法律多達3000條。初步確立了以習慣法為主體的五個刑名,分別是達比(砍頭)、莫(割鼻)、貢(損傷生殖器官,破壞生殖功能)、措(割額澆黑)。由於史料的缺乏,我們對《玉行》的內容了解不多。

夏起的商朝,在建國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唐刑”。這部法律是唐在都城西北制定的,在祖嘉年間進行了修訂。這是壹部奴隸制刑法典,也是壹部成文法典。

唐興是庾星在立法思想上的繼承和發展。唐興的刑事案件有300件,最嚴重的是不孝。正如《呂氏春秋》所說,“刑三百,罪重於不孝”。這在壹定程度上開始重視以“孝”為代表的“禮”與“刑”的相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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