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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的含義

社會主義法有兩層含義:由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通過社會主義政權機關根據自己的意誌建立起來的、由國家強制保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國家的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平等地遵守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基礎的法律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享有淩駕於法律之上、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進程而逐步形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中國人民面臨著建立和鞏固新的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實現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艱巨任務。根據政治建設的需要,從1949到1954,在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我國頒布實施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工會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暫行組織條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懲治危害國家貨幣犯罪暫行條例、懲治腐敗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壹系列法律法令, 制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公私企業管理、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開啟了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進程

法律是國家制定並保證實施的行為準則。

國家創造法律規範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制定,即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第二種是承認,即國家機關對壹些現有的社會規範賦予法律效力,或者對以前的判例賦予法律效力。法律不僅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而且由國家保證實施。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在階級社會,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首先,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即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而不是統治者個人的意誌,也不是統治者個人意誌的簡單相加。統治階級不僅迫使被統治階級服從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統治階級成員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中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不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部分,而只是上升為國家意誌的部分。統治階級的意誌還體現在國家政策、統治階級的道德、統治者的言論等形式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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