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關於會客的規定。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對象不得接觸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控告人、檢舉人,不得接觸共犯以及其他可能誘發重新犯罪的人員;
第三,關於外出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區);社區矯正對象因就醫、上學、參與訴訟、處理家庭或重要事務等正當理由確需離開的,壹般應提前三天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診斷證明、單位證明、入院證明、法律文書等材料後方可外出;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執行場所,並在24小時內到司法所辦理銷假手續;社區矯正對象不得出國(境),出國(境)許可持有人應當主動上繳;
第四,變更執行地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因工作、住所變動需要變更執行場所的,壹般應當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批準變更執行場所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七日內向新執行場所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五、教育學習條例。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根據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的要求,參加集中教育學習活動,進行網上教育和個人自學;
6.關於公益活動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根據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的要求,積極參加公益活動;
七、禁酒令。人民法院宣布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嚴格遵守禁止令的規定,每月向司法所報告遵守禁止令的情況;社區矯正對象確需進入經批準後方可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
八、信息監管條例。社區矯正對象全程落實位置信息核實措施;查看社區矯正對象掌握的位置信息。手機不得關機、停機、設置轉接電話、脫離人機;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使用電子定位裝置;
九、等級管理規定。社區矯正對象自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接受嚴格管理;社區矯正對象連續三個月月度考核結果全部合格,調整或維持為普通管理級別;社區矯正對象經考核確認有較大再犯風險,或者三個月內每月考核結果基本合格兩次,或者不合格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