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20年7月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壹部法律,旨在促進和規範社區矯正,保障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分為總則、機構、人員與責任、決定與接受、監督與管理、教育與幫助、解散與終止、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九章63條。
2019,1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於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
壹、社區矯正人員應遵守哪些規定?
1.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情況。
2.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3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4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地縣(市、區、旗)。
5.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知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品質和悔罪自新意識。
6.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與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
二、社區矯正人員指誰?
社區矯正人員是指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對社會危害較小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後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界定為五類罪犯,即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上述範圍嚴格按照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20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