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的權利是指在處理和管理國家秘密的過程中,為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依法行使的權利和應當享有的利益。涉密人員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要求提供保密設施和設備的權利。涉密人員有權要求所在單位為其履行保密義務、保守國家秘密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工作條件(如提供保密室、保險櫃、通往涉密載體的交通工具等),提供處理涉密信息所需的保密技術設備。
參與保密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涉密人員有權參加保密知識培訓、學習和其他教育。其所屬的機構和單位應當提供機會,滿足其合理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行使保密監督權。涉密人員有權對所在單位的保密組織和保密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有權制止、批評和幫助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包括領導幹部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
獲得賠償的權利。涉密人員為保守國家秘密做出重大貢獻,有獲得精神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如果涉密人員為了保守國家秘密而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不能自由擇業,涉及國家秘密的科研論文不能公開發表等。),有關部門和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上訴權和控告權。涉密人員為履行職責、保障國家秘密安全提出正當工作要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或者因堅持原則,制止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紀律的行為,受到打擊報復的;或根據政策法規提出正當的賠償要求,又不能解決的,有權向上級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申訴和控告。有關機關應當受理其申訴和控告,保護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十五條涉密人員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根據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