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裁決期為60天,上訴期為15天。如果雙方在裁定書發出後15天內沒有提起訴訟,單位可以在75天內拿到工資。
2.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上述時間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即需要六至八個月才能拿回工資。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壹方主張另壹方的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另壹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如下:
1,審查備案。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執行申請是否合法、適當;
2.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實施強制執行時應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依據;
5.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